一、收养济南市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儿童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本条款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山东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鲁民〔2024〕69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收养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等收养能力评估内容做出详细规定。申请人可登录山东省民政厅网站或直接点击链接:
http://mzt.shandong.gov.cn/art/2024/11/26/art_15335_10328264.html查阅《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中《收养能力评估参考指标》了解具体条件标准。
二、收养济南市儿童福利院收留、抚养儿童的流程:
(一)注册。收养申请人登录济南市民政局官方主页,在“济南市儿童收养信息系统”中实名注册,完善“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并保存。系统根据提交信息自动生成量化评分,夫妻双方均达到80分及以上为合格。
(二)可送养儿童信息发布。济南市儿童福利院可送养儿童信息于每月10日10:00-15日17:00发布,没有可送养儿童时不发布。
(三)申请。收养申请人每月10日10:00-15日17:00通过济南市儿童收养信息系统“可送养儿童信息公示”栏查看可送养儿童信息后,选定拟收养儿童并提交收养申请,每名收养申请人每次只能选定一名拟收养儿童。提交收养申请后收养申请人无法再对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进行修改维护。
(四)系统评估。收养申请人提交收养申请后,每月16日10:00-18日17:00,系统按量化评分高低排序,筛选出前三名(可并列)收养申请人进入收养能力评估范围。入围的申请家庭需通过系统上传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由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进入收养能力评估范围的收养申请人由于自身原因主动放弃收养的,12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收养申请。
(五)收养能力评估。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家庭开展收养能力评估。通过查阅资料、入户面谈、村(居)访谈、邻里访谈等全面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依据《收养能力评估参考指标》生成量化评分,确定家庭最终得分及名次。
(六)融合。收养能力评估得分第一名的申请人家庭与儿童进行不少于30日的融合,融合不成功的,按照得分位次由排名在后面的申请人家庭进行递补融合。
(七)登记。融合成功的,由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融合评估。融合评估合格的,收养登记机关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市儿童福利院协助办理收养登记并完成儿童离院手续。